貴州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消車輛拍賣規則
一、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制定,凡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必須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并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負責。
二、拍賣會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拍賣原則和“價高者得”的競買原則。
三、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應為報名者本人。如代理競買,代理競買人應持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本人身份證明。
四、競買人每期拍賣會限報名1次,限競得1輛車,拍賣成交后,競買號牌由工作人員收回,該競買人本場競買資格即終止。
五、本次拍賣會采取“增價拍賣”的方式進行拍賣,競買人須按拍賣師宣布的標的起拍價和加價幅度競買,低于加價幅度的競價無效。不到底價不成交。
六、本次拍賣會的拍賣標的,以車輛現狀進行拍賣,不作任何質量和瑕疵擔保。請競買人會前認真看樣、咨詢,未經看樣參加競買者責任自負。競買人進入拍賣會場,即表明對拍賣標的已經確認,其競價一經落槌拍定,不得反悔。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必須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其他應當簽署的文件,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七、拍賣成交后,買受人的拍賣保證金并入成交款一起結算,其他競買人保證金自拍賣會結束次日起4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至競買人原繳款賬戶,原刷卡憑條作廢。
八、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須在拍賣會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交清拍賣成交價款、成交款總額3.9%的拍賣傭金,選擇委托拍賣機構代辦車輛過戶的買受人同時繳納車輛過戶代辦服務費及工本費;如不按規定期限交清成交款和傭金,則視為買受人自動放棄標的的所有權,所交拍賣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處理,不予退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追究買受人由此造成的相關法律責任。
九、拍賣成交后,成交車輛辦理首次過戶手續的所有人必須是買受人本人,不得變更。
十、本場拍賣會拍賣車輛過戶、轉籍所產生的相關稅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
十一、買受人需辦理車輛提檔轉籍的,按轉入地實行機動車限購政策、環保政策相關要求辦理。買受人競買前自行到轉入地咨詢落實是否符合購買條件及環保條件,拍賣成交后因轉入地實行機動車限購政策、環保政策等導致無法辦理轉移登記(轉入)的,成交價款、拍賣傭金不予退還,買受人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十二、拍賣成交后車輛原號牌由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回。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小型汽車號牌車型規定的車輛,買受人為貴陽市戶籍人員、持有貴陽市居住證的非貴陽市戶籍人員,或注冊地為貴陽市的單位,由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買受人不滿足前述條件的,車輛轉籍至買受人戶籍地或注冊地登記,在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后,參照專段號牌車輛進行管理。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小型汽車號牌車型規定的車輛,拍賣成交后不核發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
十三、拍賣會場必須保持安靜和良好秩序。競買人須服從會場安排和管理。競買人不得阻撓其他競買人競價,不得阻礙拍賣師主持拍賣會。若發現競買人有惡意串通、操縱拍賣等違法行為,拍賣師有權取消競買人的競拍資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四、凡違反《拍賣會規則》者,拍賣人享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相關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p>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五十一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